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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辽宁省直公积金可委托按月提取


请假、排队、每年提取一次……对于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而言,还款流程非常繁琐,需要到现场办理,将公积金账户的钱提取到联名卡中。

今年起,这一状况将得到改善,从201711日起,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办理此项业务后,省直中心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有关条款,按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月应还款本息额,并存入本人名下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将自动从其共同申请人个人账户提取。

按月提取当日,省直中心以短信形式,将有关本次提取的信息发至提取人手机。提取人也可通过省直中心公积金网上营业厅查询,省直中心不另向提取人出具公积金提取凭证以及转存凭证。

省直中心表示,新政的实施方式是“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到委托按月提取方式。

201711日起,新发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一并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手续。

201711日以前已签订《省直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可在原规定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持原规定要件到省直中心,自愿签约实行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借款人及配偶或经授权的单位经办人,仍可持规定要件,予以代办。

省直中心提醒广大贷款职工,委托按月提取方式只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涉及借款人与建设银行原约定的扣收贷款本息业务。因此,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日前,务必自行确认签约还款卡余额充足,确保签约银行能够及时、足额扣收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借款人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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