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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依据国务院、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合理控制主城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加快放开金普新区,******放开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为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含创业,下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入户条件,以积分落户和政策***审批为主要管理模式,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

第三条在我市工作、居住的外埠人员[不含已取得其它国家(地区)国籍或长期居住资格的],户籍迁入的适用本办法。其中,已婚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

第四条户籍由外埠迁入我市金普新区落户5年以上的,迁入主城区按市内户口迁移规定办理;不满5年及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人员按外埠人员迁入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社、国土房屋、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落户

第六条我市的积分落户制度包括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成就积分是大连市政府对高端人才给予的奖励积分,获得成就积分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落户;综合积分是将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办理落户。按积分落户制度申请迁入我市落户人员须是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第七条成就积分:下列人员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后,可享受政府200分成就奖励积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一)符合《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大委发[2015]8号)、《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委办发[2015]34号)的规定,经认定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国内外******人才、*********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

(二)辽宁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大连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三)在我市工作、居住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体育局审定能代表我市参加*********以上的比赛,获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级别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以及获得全运会、全国冠军赛、全国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八条综合积分: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拟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的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人员和外埠人员,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该体系由基础指标、导向指标、附加分指标、扣减分指标组成。各项分值见本规定附件《大连综合积分指标体系及分值》。

第九条基础指标内容包括年龄、教育背景、职业技能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住房情况。

其中,持证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积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做为计算在我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申请人参与积分的房屋,须是单套并且具有完全产权的,落户后三年内不得抵押、转让;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条导向指标内容包括落户区域、紧缺职种、急需专业、重点企业、特定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紧缺专业(职种)持证人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一致可积分;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指环卫和养老领域。

第十一条附加分指标内容包括个人投资纳税额,创业人才,合法稳定就业社保缴费基数、社会服务、见义勇为。其中,创业人才需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股东,可获得积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社会服务与见义勇为行为须是经过我市相关部门认证后的,可获得积分。

第十二条扣减分指标适用于成就积分和综合积分,内容包括申请人近5年内在我市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我市投资创办的企业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第十三条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金普新区申请办理落户。

第十五条市人口结构办具体负责积分落户工作及政策解释。准予落户人员,在向社会公示无异后,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第三章审批入户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我市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的;配偶系我市金普新区落户3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的;配偶系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的。

(二)投靠人十八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系我市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系在我市金普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父母、法定监护人系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的。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双老人130周岁;连续办理《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系我市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金普新区落户5年以上,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省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已在连落实用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择业期内应届毕业生及毕业两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办理落户。

(一)落户我市主城区:

1、被在我市主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所录用的,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属我市急需专业、自主创业(经营1年以上)或退出现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的;属我市紧缺职种或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并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二)落户我市金普新区:

1、符合落户主城区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2、用人单位在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注册,所录用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于我市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职于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的。

(三)落户我市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

1、符合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条件的应届毕业生。

2、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八条符合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办理落户。

第二十条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登记户口。

第二十二条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我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在原户籍地落(恢复)户。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以在合法稳定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二十四条我市乡村户籍人口,在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办理落户。(我市城镇户籍人口不得迁往我市乡村区域)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普兰店区、我市其他区域城镇落户。

一、符合落户我市主城区、金普新区的人员;

二、在本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三、在本区域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本区域企业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所聘用的45周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员工;

五、经本区域政府批准,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录用的45周岁以下并实际工作6个月以上的员工;

六、就业于我市其他区域城镇并合法稳定居住的30周岁以下的退出现役人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户籍管理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户籍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拟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各类人员,办理落户时均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按本办法落户于我市的人员,户口另行迁移时,须按市内户口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年限”均指申请办理落户时的连续“年限”;本办法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且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在我市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金州新区、保税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型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我市城镇是指在我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作出书面承诺。凡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落户的,注销常住户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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