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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障老年******益 医疗机构每年为老人提供体检

1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凭《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未参加城乡医保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提倡:老年人再婚前公证财产

《条例》指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公证。

保障:给予困难老人养老补贴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或为其购买服务。居委会对所在社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无子女家庭,应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

此外,省、市、县人民政府对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发放范围和标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暖费用。

服务:医疗机构每年为老人提供体检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基层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待遇:部分70岁以上低保老人手术费打七折

老年人持《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优惠或优待。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此外,老年人还享公共交通出行、体育设施、公园、旅游景点等优惠。

设施:人均不少于0.1平方米

省、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养老设施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所属场所和设施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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