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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78号)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规定,自20161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已缴纳1-10月社会保险费且未足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持填写完整的《20161-10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查表》(可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表格下载下载),于1031日前,到所属经办机构申报补缴1-10月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2.
2016111日起,单位申报缴纳20161月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3.
未足额申报缴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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