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
服务专线
0411-84113286
24小时服务热线
18640908829
关于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78号)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已缴纳1-10月社会保险费且未足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持填写完整的《2016年1-10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查表》(可通过“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表格下载”下载),于10月31日前,到所属经办机构申报补缴1-10月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
2.自2016年11月1日起,单位申报缴纳2016年1月及以后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3.未足额申报缴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