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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率浮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18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单位:

为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浮动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用人单位属于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表中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不浮动;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以《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率的通知》(大劳发[2004]14号)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费率,实行上下浮动。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下简称支付率),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事故发生率(以下简称事故率),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以下情况实行浮动:

(一)费率下浮

1、未发生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
    2、事故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率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

(二)费率上浮
    1、事故率低于1%而支付率高于100%;或事故率高于1%而支付率低于100%的,缴费费率均上浮1档 ;
    2、事故率高于1%且支付率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
    3、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

4、年内发生工伤事故因工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
    四、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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