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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辽宁省政府和大连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本市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向企业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减征期现已届满。

按照国家“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人社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市将于近期出台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新的费率政策实施前,按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企业工伤保险原缴费费率。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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