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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部分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关注隔离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等问题。为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市劳动关系整体和谐稳定,市人社局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24号)和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对大家比较关心的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如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合同问题

对依法实行隔离诊治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诊治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医治、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医治的患者,企业按照劳动者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我市******工资标准的80%

三、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

但对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四、如何理解“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问题

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长不超过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五、目前我市执行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关于调整大连市******工资标准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303号)要求,目前我市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劳动者月******工资标准为191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为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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