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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19981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11日至200512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20061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19981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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