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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大连市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大医保发〔2019〕127号)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现将征缴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两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征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9.2%(医疗8%,生育1.2%),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原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须趸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不趸交生育保险费。

企事业参保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将直接发放至参保人,不再转账至参保单位账户。分娩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标准持社保卡结算,单位缴费符合要求的,职工出院结算次月至单位所属区医保办事处办理生育津贴及男职工护理津贴待遇。计划生育医疗费按限额持社保卡结算,计划生育津贴不需办理,将于结算次月拨付至参保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大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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