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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办法》第三条所称办事处指:

    ㈠抵押房屋坐落在市本级的(含中山区、西岗区、沙

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商品房纯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各办事处均可办理;商品房组合贷款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其他类型贷款,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

    ㈡抵押房屋坐落在区市县范围内的,由抵押房屋所在

地办事处(或网点)办理。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

的职工。

《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借款人之间、购房人之间、借款人与购房人之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

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关系;

    2、购房人超过一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公积金贷款,购房人之间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关系;

3、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各个借款人与各个购房

人之间均应符合配偶或父(母)子关系。

4、借款人与贷款所购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之间不能为本人或

配偶关系。

借款人办理组合贷款之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应为配偶或父(母)子关系。

借款人及配偶、购房人(含配偶,下同)、抵押人(含配偶,下同)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无房屋所有权房及房改房签订买卖合同、回迁房签订投资代建协议、互换房互换行为完成取得房屋产权证、置换房购买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抵押房屋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中购买房屋的,应是整套房屋购买。货币动迁安置购买房屋的,参照回迁房贷款额不超过会签安置补贴金额外的购房款。

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现抵押权。

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个家庭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只能一个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是指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㈠贷款当前逾期;

㈡贷记卡当前逾期;

    ㈢准贷记卡2年内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

年费);

    ㈣贷记卡多卡叠加存在近2年内内未还******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贷记卡多卡叠加存在未还******还款额次数超过20期记录。

    ㈤单笔贷款存在近5年内连续逾期超过4期记录(含

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㈥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12期记录;

    (七)多笔贷款叠加存在5年内连续预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㈦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㈧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㈨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㈩有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的记录;

(十一)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止付。

(十二)贷款、贷记卡账户五级分类为非正常。

(十三)其他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偿还贷款的能力主要指: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有其他债务额度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他贷款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法计算,下同)与本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的50%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且该笔贷款尚未还清,被担保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夫妻双方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且该笔贷款尚未还清,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贷记卡、准贷记卡***近6个月累计平均月使用额度不超过1万元。

(六)本次公积金贷款与组合贷款合计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公积金缴交基数50%

(七)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及月缴额无异常。

办事处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业务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结合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险、个人报税明细、收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对本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留存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还贷的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办理首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8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组合贷款的评估价取中心审核的评估价,下同。),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且房龄在5年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7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置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6)回迁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增加房款金额;(7)互换房屋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抵押房屋评估价的4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互换房屋的差价。2、借款人办理二套房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

60%(即贷款成数不高于40%)。3、借款人办理三套房贷款的,

不予受理。

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和认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有两笔以上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贷款已还清但征信记录未更新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贷款合同、抵押注销的房屋不动产证)。

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包括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及借款人配偶的房改房贷款。子女为已退休父母办理的不占用子女额度的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规定。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包括的贷款类型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贷款;(二)存量房贷款;(三)房改房贷款;(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五)自建房贷款;(六)回迁房贷款;(七)互换产权房贷款;(八)置换房屋贷款。购买上述房屋后至办理公积金贷款前,该房屋未曾设立贷款抵押,且全部产权通过房屋买卖完成权属转移。

其中: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坐落在部队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住房,且该住房须为首次交易住房。

自建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个人按照相关部门审批要求投资建造的住房。

回迁房是指国有土地上住房因国家、省、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迁,以回迁安置的方式,个人通过增加投资获得的住房,且原被拆迁住房无尚未还清贷款。

互换产权房是指购房人以互换方式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

置换房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屋置换方式购买的加入置换交易平台的国有土地上的抵押住房。

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查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办事处需实地考察确认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的楼栋主体工程已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17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表)、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合作协议》有效期2年。

协议到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续签,续签有效期为1年。续签前,办事处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017年底前未办理“三照合一”的、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新签协议到期后,超过6个月(对日)申请首次续签或首次续签到期后再次申请续签的,需通过初始登记,取得楼盘房屋所有权证;6个月(对日)内申请首次续签的,不需提供楼盘房屋所有权证。

合作协议有效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

续签栋号的,中心需实地考察续签栋号的楼栋主体工程进度已完成封顶,审查续签楼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通过初始登记的楼盘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新签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的,续签栋号不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通过初始登记的楼盘房屋所有权证。

新签合作协议到期后6个月内首次续签有效期内,续签栋号不需提供通过初始登记的楼盘房屋所有权证。

新签合作协议到期后6个月后首次续签有效期内或再次续签有效期内,续签栋号需提供通过初始登记的楼盘房屋所有权证。

变更收款银行账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

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

变更企业名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变更申请、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楼栋及信息变更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事处现场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个人住房贷款处审核申报材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与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或即将出现影响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等重大不利情况的,中心可单方自行中止或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作。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及配偶、购房人面谈,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及配偶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中心为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查询借款人及配偶征信记录,并将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若父子关系共同贷款或借款人与购房人为父子关系,且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须提供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养父子继父子关系的,应证明确立养父子或继父子关系时,子女尚未成年。下同)、身份证(应处于有效期内,下同)、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的,需提供单身声明、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初级法院一审判决的,须有判决生效证明)或调解书;丧偶的,需提供单身声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配偶死亡的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需按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下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原件,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下同);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加盖银行印章的退休工资流水、户口簿原件(下同)。

军官(含武警警官,下同)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军官需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材料。其中,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工资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印章与军官证发证机关或所属部队不一致的,应由军官证发证关机出具情况说明。

军官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结婚证上的军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官证号或身份证号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或军转办、部队离退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下同)。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签章,与借款人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组合贷款的,参照办理)。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地税部门收取,下同),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至贷款还清前,除发生借款人、抵押人离婚或死亡需要进行变更的,不得变更借款人和抵押人,下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代理公司收取,下同)、户籍图复制费(测绘部门收取,下同)、产权预告登记证及房屋产权证工本费(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收取,下同)等费用。他项权利登记费用由中心承担(下同)。

借款人自行办理(预)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由借款人先行垫付他项权利费用;办结后将交款凭据交给办事处,中心每月集中将借款人垫付的他项权利费用返还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同)。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预抵押办结材料转交中心保管。借款合同中抵押条款自抵押登记设定之日起生效(下同)。

4、放款:中心收到预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合同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下同)。

(二)存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或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的复印件)、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登记地址与现场勘验地名办标牌地址不一致的,需出具证明。下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房屋产权证工本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

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

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无房屋所有权住

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应为套印

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印章的军队统一收款票据)、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建房费用票据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

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回迁房贷款

借款人应能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房屋作为

担保,在抵押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具体贷款程序如下: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

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

偶、购房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拆迁

房屋所在地块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复,回迁安置协议,回迁房

投资代建协议,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银行收款户

名、开户行名及账号,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

房屋产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

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

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拆迁人(即回迁安置房开发企业)账户。

(七)互换产权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申请互换产权房屋贷款前,所换房屋应已过户至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联络单、房屋交换契约、房地产评估报告、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人自愿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权证手续的,交纳代办费。

3、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材料交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置换房屋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

权中心查询征信情况。中心审核通过后,借款人提交本人、配

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置换公司出

具的联络单、房屋置换委托协议书、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产

权证、卖房人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原件,中心审核

后返还原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管理部

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借款合同印花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购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收执房屋产权证。

5、抵押登记。房屋置换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办结手续转中心。

第六条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结后,抵押人自行保管

房屋产权证,中心保管他项权证至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贷款还清后且无他人代偿的 ,中心向抵押人出具解除抵押手续和他项权证。

第七条  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抵押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需由受托人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的,需提供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若借款人为双人,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千元为单位,******贷款额为一万元。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按照其父亲或母亲在子女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退休月工资及子女的可贷款期限等条件计算。贷款额度=退休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军官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军官月工资×还贷能力系数×12×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为:市本级单人40万元,双人70万元;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人33万元,双人58万元;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人28万元,双人47万元。

借款人累计公积金贷款额度(含贴息贷款额度和异地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所在区域的******贷款额度。

不超过按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年限。

还贷能力系数为0.15

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含贷款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补缴金额、法院执行转入金额等。职工因工作调转按月汇缴的公积金以补缴方式缴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贷款偿还期间退房,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补缴方式返还的,计入公积金缴存余额。

子女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购房申请贷款且不占用子女贷款额度的,贷款额度不受子女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倍数限制。

借款人贷款额度按等额本息法计算,月还款额不超过公积金缴交基数的50%

    《办法》第十条,还清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分别为:再次申请单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贷款额度与单人及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包括已审批额度和在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使用的贷款额度,下同)的差额;再次申请夫妻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家庭******贷款额度与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再次申请父(母)子双人贷款时,额度不超过双人******贷款额度与其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且不超过父(母)子两个家庭******贷款额度合计与两个家庭已使用贷款额度的差额。

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

义申请贷款,但另一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单人及家庭******额度

与个人及家庭已贷额度的差额;另一方申请父(母)子双人贷

款的,执行上款规定。

曾申请双人贷款的,其中每人已使用贷款额度按该笔贷款

已审批或发放金额的50%计算。

原为夫妻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离婚,变更借款人的,借款归属人应与房屋归属人一致,该笔借款全额计入房屋归属人已使用贷款额度,借款额的50%计入另一方的已使用贷款额度。

《办法》第九条第六款是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在购买住房(房改房、回迁房、自建房除外)时,若公积金贷

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

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成数规定为前提,向与中心合作的商业银行

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简称组合贷款。借款人申请办

理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联络单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所称原贷款包括在外地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公积金贷款期限***短为1年,***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双人,以其中一个借款人的可贷款期限作为***长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与借款人一的年龄之和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男职

65周岁,女职工60周岁)。

贷款期限与抵押房屋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房龄指房屋

竣工验收日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年限。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

年以内的,执行原合同档次利率;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外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缩短贷款期限的,仍执行原合同档次利率。

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

倍。

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借款合同利率

执行,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展期的,公积金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日

起计算。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

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中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

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变更,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期偿还三个月后,借款人可以申

请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所称规定金额是指人民币五千元,还款额以千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以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款人与中心协商确定,但缩短期限后,贷款余额按等额本息法计算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超过部分需做提前部分还款。。

第十五条  20081231日以前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

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11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公积金贷款放款日的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

第十六条  逾期还款,中心可以从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个人账户直接扣划账户余额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个约定还款

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公积金贷款。划款顺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配偶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九条  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互换

产权房、置换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以上述房屋价值全额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

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若抵押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应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若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自筹资金提前全部偿还剩余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

屋进行评估,应提供中心招标确认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

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

(一)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变更后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须为同一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变更后的借款人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其公积金缴交基数、缴交额度,剩余贷款期限,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的可贷额度应大于等于实际贷款余额。可贷额度小于实际贷款余额的,须办理提前部分还款。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当事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贷款有担保或保险的须出具,下同)。离婚证的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教书未记载贷款及贷款所购房屋归属的,需提供房屋及债务分割协议公证书,下同。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

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的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

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二)抵押人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

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抵押人。变更后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须为同一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

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贷款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

意后,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抵押人变更办结手续后,在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三)抵押物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

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贷款余额与新的抵押物价值之比不高于该笔公积金贷款审批时核批的贷款成数,超过成数部分需做提前部分还款。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变更个人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等。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

人身份证件、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办理程序参照抵押人变更办理程序。

(四)借款期限变更。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申请缩

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

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变更需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出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根

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628日颁布)有关规

定,除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

公积金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变更,需经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到场签字并按捺指印。指印应为食指指印、印迹清晰。

因离婚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民政部门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财产债务分割公证书明确公积金贷款及所购房屋归属一方的,该方可单独办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

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或质物。借款人

到期不能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

质物。有贷款保险(担保)的,中心有权要求保险(担保)公

司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同时,中心协助保险

(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担保)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日起施行,有效

期至            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15]9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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